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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子女随父落户的相干划定:
(一)受理前提:
1.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合乎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准则上只解决一名子女。
2.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破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同意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独特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诞生医学证实》、《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方案生育部门调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规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告诉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自己、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正当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筹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形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裁决书,2004年当前协定离婚的须出具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亲为本市集体户口(不包含在校生集体户口跟驻京办事处、联系处群体户口),无需提供住房证明,但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捍卫部门)及打算生养部分出具的批准入户证明;
9.父亲户口落在本市非直系支属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非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经公证的父亲户口所在地屋宇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户主赞成入户证明;
10.父亲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调配等起因户口进京的,须供给进京批件;
11.其余证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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