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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2月10日,结合国大会通过并公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备历史意思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请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扬,并且“不分国度或国土的政治位置,重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余教导机构加以传布、展现、浏览和论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否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本,
鉴于对人权的疏忽和侮蔑已发展为蛮横暴行,这些暴行玷辱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舆论和信奉自由并免予胆怯和匮乏的世界的降临,已被发布为一般国民的最高欲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无可奈何逼上梁山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水,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增进各国间友爱关联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心,并信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提高和生活程度的改良,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配合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力跟自在的广泛懂得对这个誓愿的充足实现存在很大的主要性,
因而当初, 大会, 宣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独特尺度,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常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导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办法,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自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感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看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历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看法、国籍或社会出生、财产、诞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差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性命、自由和人身保险。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情势的奴隶轨制和奴隶交易,均应予以制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严刑,或施以残暴的、不人性的或凌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处所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免得受违背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动以及鼓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遇损害时,有权由及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拘捕、拘禁或流放。
第十条
人人完整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判,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断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㈠ 凡受刑事控诉者,在未经失掉辩解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讯而依法证明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㈡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产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形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法时实用的法律划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讯不得任意干预,他的声誉和声誉不得加以袭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打。
第十三条
㈠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寓居。
㈡ 人人有权分开任何国家,包含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㈠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乞降享受包庇以防止危害。
㈡ 在真正因为非政治性的罪恶或违反联合国的主旨和准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形下,不得引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定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㈠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度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㈡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批准,才干缔婚。
㈢ 家庭是自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㈠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别人合有的所有权。
㈡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维、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转变他的宗教或信奉的自由,以及独自或群体、公然或机密地以教义、实际、星期和戒律表现他的宗教或信奉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看法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意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管国界追求、接收和传递新闻和思惟的自由。
第二十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聚会和结社的自由。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附属于某一集团。
第二十一条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取舍的代表参加管理本国的权利。
㈡ 人人有平等机遇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利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按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示,而选举应根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称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尽力和国际协作并按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㈠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挑选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轻视。
㈢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平和适合的报酬,保证使他自己和家眷有一个合乎人的生涯前提,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法的社会保障。
㈣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空闲的权利,包括工作时光有公道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受为保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品、穿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受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朽迈或在其他不能把持的情况下损失营生才能时,有权享受保障。
㈡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殊照料和帮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掩护。
第二十六条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该免费,至少在低级和基础阶段应如斯。初级教育应属任务性质。技巧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破。高级教育应依据成就而对所有人同等开放。
㈡ 教育的目标在于充散发展人的个性并增强对人权和根本自由的尊敬。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团体间的了解、容忍和友情,并应促进联合国保护和平的各项运动。
㈢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品种,有优先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㈠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明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先进及其产生的福利。
㈡ 人人对因为他所创作的任何迷信、文学或美术作品而发生的精力的和物资的好处,有享受维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取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㈠ 人人对社会负有责任,由于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㈡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肯定的制约,断定此种限制的独一目的在于保障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合法须要。
㈢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说明为默认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损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转自:联合国主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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