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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房”抵押被判无效
法官说法:父母无权处理“娃娃房”
2003年6月,长乐一家纺织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期限是一年。合同商定把林某光、王某云、林某辉、王某春等四人名下的房产跟土地应用权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纺织企业并不定期还款,借款到期后,银行屡次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催收均无果。2004年,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定,由资产管理公司蒙受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力。今年年初,资产治理公司向法院诉请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借款。
经由审理,长乐市法院以为,因为本案典质合同签署时,房产抵押人林某辉刚满10周岁,属限度民事行为才能人,依法只能进行与其年纪、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运动,无奈独破作出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现,且其至今未对抵押行为予以追认,故该抵押担保行动无效。故法院裁决林某光、王某云、王某春承当担保义务,驳回某资产公司请求林某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恳求。
(实习编纂:许轲)
“娃娃房”抵押 法院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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