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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追求基础跟久长的解决海上问题的措施过程中,本着彼此尊敬、同等相待、互利共赢的精力,依照本协定第二条所述准则,踊跃探讨不影响双方态度和主意的过渡性、常设性解决方法,包含积极研讨和商谈独特开提问题。
中华国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一致以为,妥当解决中越海上问题合乎两国人民的基本好处和共同欲望,有利于本地域的和平、稳固、合作与发展。双方批准依据中越引导人就海上问题达成的各项共识,在1993年《对于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界国土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基本上,遵守以下原则处置和解决海上问题:
张志军 胡春山
关于领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
六、双方每年举行两次政府边界谈判代表团团长按期见面,轮流主办,必要时可举办特殊会见。双方赞成在政府代表团框架下设破热线接洽机制,以便就海上问题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一、以两国关联大局为重,从策略和全局高度动身,在“长期稳定、面向将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方针和“好街坊、好友人、好同道、好搭档”精神指引下,保持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和解决海上问题,使南海成为和平、友爱、合作之海,为发展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保护地区和平与稳定做出奉献。
二、本着充足尊重法理根据,同时斟酌历史等其余相干因素,照料彼此公道关心的精神,以建设性的立场,努力扩展共鸣,缩小不合,一直推进谈判进程。按照包括1982年《结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所确认的法律轨制和原则,努力寻求双方都能接收的根本和长久的解决海上争议问题的办法。
新华网北京10月12日电
(义务编纂:吕阳)
政府代表团团长 政府代表团团长
五、本着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精神解决海上问题。稳步推动北部湾湾口外海疆划界会谈,同时积极商谈该海疆的共同开发问题。积极推进海上低敏感范畴协作,包括海洋环保、大陆科研、海上搜救、减灾防灾领域的配合。尽力促进互信,为解决更艰苦的问题发明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本协议于二0逐一年十月十一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等同作准。
三、在海上问题谈判进程中,双方应严厉遵照两国高层领导达成的协议和共识,当真落实《南海各方行动宣言》(DOC)的原则和精神。
对中越海上争议,双方将通过谈判和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争议波及其他国度,将与其他争议方进行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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