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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编纂:吕阳)
五、玄色金属矿原矿
四、第五条、第六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正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依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措施,分辨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详细实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目乘以征税人详细适用的定额税率盘算。”
六、增添一条,作为第六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持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七、盐
每吨2-1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60元
每吨10-60元
五、第四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离核算或者不能正确供给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销售额的5%-10%
其余煤炭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次序作相应调整,从新颁布。
每吨8-20元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稀土矿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三、第三条修改为:“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划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出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前提等情形,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分肯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断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存案。”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销售额的5%-10%
液体盐
三、煤炭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自然气
税率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
国务院对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议
“税目、税率的局部调剂,由国务院决定。”
税目
固体盐
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及管辖海疆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每吨2-30元
二、第二条修改为:“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履行。
七、第八条中的“课税数量”修改为“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八、第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实行方法由财政部跟国度税务总局制订。”
九、将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修改为:
每吨0.3-5元
一、原油
一般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者每破方米0.5-20元珍贵非金属矿原矿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焦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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