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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前瞒出轨丈夫买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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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21:12: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口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了庭审,张明磊否认有婚外情,但否定有重婚行为。审理进程中,双方赞成解除婚姻关联,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王琴抚育,婚后购买的一套住房也归王琴所有。随后,王琴自动撤诉。双方持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王琴与张明磊结婚4年,育有一女。去年年底,王琴以自诉人的身份告到法院,要求查究张明磊重婚之罪。她诉称,张明磊自2009年起始终跟未婚女子邵某有染,双方为此事屡次争吵,情感一直恶化。之后,张明磊索性与邵某租房同居,出入均以夫妻名义,还一起走亲访友。依据婚姻法跟刑法,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涯,都属于重婚行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王琴据此起诉到法院,要求以重婚罪追究张明磊的刑事义务。
  无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女方律师:
  张明磊起诉的根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蔽、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打算侵犯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捏造债权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国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明磊认为,王琴瞒着他将夫妻共有的屋宇过户到一人名下,并擅自发售,隐匿售房款,属于“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照法律划定,他有权要求分割被隐匿的财产――售房款。
  “早晓得房子没了,还签什么协议分什么财产啊?!”张明磊愤愤不平,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协议中有关房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王琴将售房款拿出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补充足割。



  此外,刘律师以为,婚姻法第47条的破法目标是处分擅自暗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要害词是“损害”,而本案中,成都征婚网http://www.tflove.com,王琴在签署离婚协定前就转移房产的这一行动并不侵害到男方的权利,由于离婚时,双方宰割的夫妻独特财产中包含这套房产,而男方也批准将这套房产分给她,她并没有侵吞房产、侵害男方好处的主观成心。
  协议离婚商定房产归女方
  协议还有效吗?

  签协议时房子已经不存在,协议中对房产的处理还有效吗?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从常理上,协议处罚已经灭失的权利,确定是无效的。张明磊的辩护律师,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的曹春华律师持这一观点。她认为,离婚协议只能分割离婚时现存并共有的财产,本案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房子已经销售,该局部财产权利实际已经转化为售房款,然而男方并不知情,双方在协议中分割的是并不存在的房子,而漏分了本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售房款,因而,男方要求撤销协议并弥补分割售房款是公道的。




  离婚后才发现

  男方律师:
  签协议时房子已被卖
  男方与未婚女同居


  屋子离婚前已被女方出卖



  房子购买时光不长,成都论坛http://www.tflove.com,双方感情决裂之时,房子还未交付,也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离婚时并不存在过户问题。办完离婚手续后,张明磊到房屋所在地看女儿,没想到敲开门见到的是生疏人,他这才知道,王琴早就已经瞒着他获得房产证,并且将房子卖了。也就是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房子已经不存在。
  张明磊的诉状交到浦口法院,不仅王琴大吃一惊,法官也很吃惊。“已经开过一次庭,法官说这种情形还没碰到过,案情挺有争议的。”王琴的辩解律师告知记者。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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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推举 | 本日微博热门(编纂:SN028)

  南京一对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购置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然而办完离婚手续后,男方却发明,早在双方协议离婚前,房子就已经被女方卖了。“房子都没了,还签什么协议分什么财产?!”男方愤愤不平,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并分割售房款。浦口法院已禁受理此案。据懂得,这种情况该院仍是第一次遇到。协议是否有效,双方律师争议很大。

  但是王琴的辩护律师,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的刘豪杰却认为,从权利的实体处分并未发生变化来看,售房行为不应当导致协议生效。“签协议时,男方转移房产给女方是其实在意思表现,男女双方已经就该房产的处分作出决议,无论是房屋自身或由房屋转化为的售房款,固然权利客体的状态不一样,但并不影响该权利的实体处分,也即女方一人享受房屋的所有权。”
  有效,“实体权力未产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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