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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打算强奸莉莉?
疑问三
疑问一
疑难二
“当时她也喝多了,说不清晰。”陈警官告知记者,“酒吧里的其他客人也证明当天晚上酒吧没有发生过打人事件。”仅仅有蓉蓉一个人的证言是很难认定郑某殴打了蓉蓉,而且蓉蓉当时也喝多了。
昨日,春城晚报报道了玉溪15岁?女莉莉在一酒吧受到强奸的案件,被指参与强奸的酒吧老板郑某并没有被羁押,而他自己也始终抉择缄默。对此,引发网友的各种疑问。因为案件还在侦办阶段,警方没有流露更多的细节,但从有限的信息中,对网友的疑问有所说明。
云南李世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彦东先容,依照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应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反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联,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腕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骗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分;强奸妇女、奸骗幼女情节恶劣、多人或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妇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逝世刑。
为什么没有羁押他?
郑某是酒吧老板,两犯法嫌疑人是在其酒吧对受害者强奸,他是否有报警任务,是否承担责任?王彦东说,首先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跟行政责任。要看事发当天郑某有什么责任,如果他看到施暴过程不上前禁止或报警,这个民事责任确定逃不掉,由于被害人是在他的酒吧失事的,即使没有目睹到也要承当民事责任,法律有相干划定。如果郑某不介入,不是独特犯罪,回升不到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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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民事责任
这起案件是产生在酒吧,是否属于公共场合?王彦东说,假如有其余人目睹事件发生的进程的话,酒吧能够认定为公共场所,有人目击的话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更为恶劣。
【律师观点】
(李继升)
莉莉说郑某参加了强奸,
郑某打蓉蓉了吗?
目睹施暴但不报警
警方:公安机关通过多方调查和取证,收集到了孙、周二人参与强奸的详实证据,但没有收集到郑某参与强奸的证据。事后,公安机关在莉莉身上提取的生物检材,证实了孙、周二人确切参与了强奸,却没有检测到郑某的。同时,在孙和周的供述中,承认了二人的犯罪恶为,也没有说郑某参与了强奸。生物测验成果和二人的口供可能构成完全彼此印证的证据链条;而莉莉报警时,也承认并没有亲眼看到郑某强奸她,只是在昏迷入耳到了背地有郑某的声音,因而很难断定其就必定参与了强奸,而她随后赶来的友人蓉蓉也没有看到郑某强奸莉莉。
警方: 公安机关在对郑某问询中,郑某承认与蓉蓉发生过拉扯,但没有着手打她。蓉蓉当时报案后,否认本人摔过一跤,蓉蓉也说不明白在酒吧被郑某殴打的事件。
警方:郑某送两个女孩回家时,找不到路,蓉蓉先下了车,蓉蓉没有看见郑某对莉莉实行不轨的行为,而莉莉是在不苏醒的状况下发现有人摸她。郑跟警方说,当时想叫醒莉莉,就敲了她多少下,当莉莉醒过来还认为要强奸她。因为缺少证据,很难将郑某的这一行为认定为强奸未遂。
公安机关经由考察,并没有发明郑某强奸莉莉的证据,所以把郑某喊去派出所也是录笔供,并没有羁押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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