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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方表示,当天拆下屋顶钢条和彩钢瓦只是“清点”修建材料,并不是强拆
据家属反映,在案发后,家属与鄞州区城管局调停期间,鄞州区城管局多位主管领导对谢玲家属表示,鄞州区城管局与宁波籍的国度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学、博士生导师应松年关联很熟。
在这份询问笔录的最后一局部,呈现一段文字:
本刊记者查阅获悉,该段笔录与10月3日由谢玲亲笔签字的笔录的一段基础相同。
本刊记者懂得到,在休庭前一礼拜,自焚受伤的谢玲已经出院回家。在长达144天的住院期内,谢玲进行了两次头部取皮手术,除了烧伤外,并伴急性呼吸功效不全,急性肾功能不全。
被告鄞州区城管局的辩解律师对此认为,固然这些证占有瑕疵,然而并不能阐明证据没有证据力。
“问:据查,2010年10月18日16时10分,据鄞州区中河街道办事处城建科副科长反应,宁波科力陶瓷密封件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建设工程计划允许证的情况下,擅自由鄞州区嵩江中路128号,其厂区南侧厂房二楼顶部,依原屋子搭建一处修筑物⋯⋯对此事实,你是否承认?”
在事发三天后,11月10日,鄞州官方对“11?7”自焚事件进行通报:鄞州区中河街道产生一起在禁止违章搭建进程中,当事人谢某采取汽油自焚的突发事件,并称自焚者伤势稳固。
《望东方周刊》记者黄柯杰 | 浙江宁波报道
“从城管下午一点来强拆,到自焚发生,大略有一个半小时。”谢才明告诉本刊记者。
鄞州区城管局当庭出示一份查封现场实施方案,这份方案是依据(鄞政发【2010】109号)文件精力制订的工作方案。城管方表示,城管当天的行为是根据这一方案实施,并无违法之处。在这份具体的实施方案中,明白实施目标是“查封施工现场,制止企业的违法建设行为持续”。
这一计划的实行者是包含四个城管小分队和十个工人,共分成三组,其中最后一组为思维工作组,负责人为鄞州城管局工作人员邱科平,负责劝离现场不明本相的大众,并及时处置现场突发事件。
原告方则当庭驳斥,如果从屋顶拿下钢条只是清点资产,那么强制拆迁的定义已不存在,强迫拆迁也仅从屋宇拿下砖头来“清点”。
原告方对此方案进行质疑,以为城管是实施强拆。
第一份受到质疑的证据是一组图片,城管局认为,谢玲的企业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违背《城乡规划法》第68条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66条第1条划定,并出示2010年10月1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探)照片》,以证实在城管局作出结束施工决议之后,谢玲仍旧有继承建设的行为。
本刊记者获悉,该自焚案也得到宁波市委常委、鄞州区区委书记寿永年的器重,在今年3月24日召开的鄞州区宣扬思惟工作会议上,在会上发言的寿永年自动提到该案的报道情形,对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表示关注,称“打官司好”。
--- 宁波女企业家自焚后续
对拆卸彩钢瓦和钢条的事实,被告不否定,但辩称,当时拆下屋顶钢条跟彩钢瓦属于“盘点”建造资料,是由于宁波的特别气象前提,怕影响保险。
事发当天,企业的搭建行为已停工,楼道门已锁,一群城管带着十个工人,砸开楼道门冲到楼顶,并卸下屋顶彩钢瓦和钢条,已是强拆行为。
据中国国民解放军第113病院的出院小结显示,自焚者谢玲全身多处烧伤,烧伤创面达20%,其中三度创面达6%。
原告方认为,鄞州区城管局宣称是查封现场,既没有带封条,也没有在现场张贴封条,或者对查封对象进行登记,不合乎惯例。假如查封,也要向原告下发告诉,原告方质疑,在查封现场,为何要带十个没有执法资历的工人到现场。
是强拆仍是查封
当月7日下战书一点左右,宁波鄞州核心区中河街道的一群城管队员和十个工人来到谢玲的工厂,砸开封闭的两道房门,冲到楼顶后,对其楼顶正在搭建的500多平方的钢棚进行拆卸,谢玲夫妇与城管发生剧烈争执,情感冲动的谢玲外出向本人身上泼洒汽油后,再度进入工厂,当着城管和110警察的面,点火自焚。
城管局的执法时间受到谢玲家眷方的质疑。
谢玲的弟弟谢国栋对本刊记者表现,他们将开展多场行政诉讼,将官司打到底。
本刊在2010年11月曾以《宁波女企业家自焚抗“拆违”》为题,对此案予以了报道。
“答:我承认”
但据谢国栋讲述,在事发后4天,本刊记者参与采访后,中河街道以家属接收记者采访为由,谢绝支付后期医疗费,一度引起双方情绪对峙。
“为什么城管不去拆除相邻的银亿公司违章建筑?咱们也想通过官司将事件弄明白。”谢玲的弟弟谢国栋表示。
在经由5个月的筹备后,4月7日上午9时,宁波女企业家自焚案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受害人谢玲(化名)将鄞州区城管局推上被告席,要求城管对其守法的执法行为承当义务。
是强拆还是查封
但据城管局当天提交的方案来看,这份方案的实施时间是下昼一点。谢玲家属责备城管扯谎,“整个执法过程至少进行了一个多小时,这不是查封行为,而是强拆。”谢才明告诉本刊记者。
同时根据笔录,2010年10月18日16时10分至16时20分邱科平也在进行现场勘察,“一个人除非有孙悟空的本领,否则不可能同时涌现在三个处所,显然为事后补发。”原告律师表示。
证据的真伪
“打官司好”
此外,鄞州区城管局出示的另外一份证据材料也引起原告律师的质疑,并认为这是一份虚伪证词。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城管的执法行为和一系列证据的有效性进行激烈辩论,开庭过中午12点才停止,法庭将择日裁决。
这份证词是2010年10月18日,由鄞州区城管局工作人员邱科温和王玉芳讯问鄞州区中河街道办事处城建科副科长张振武的一份证词。
在去年11月,本刊记者采访期间,曾一度得到鄞州区政府的新闻反馈,称谢玲的烧伤面积不外5%,伤情并不重大。
在4月7日的庭审中,原告律师请求被告鄞州区城管局对当天的执法行为做出说明,双方就城管局的行为是强拆还是查封进行舌战。
谢玲的丈夫谢才明告诉《望东方周刊》这些电话应该是妻子出门后所拨打,并在回来途中全身洒满汽油,在看到警察到场后仍不能禁止城管的强拆行为后,点火自焚。
鄞州区城管局认为,当天城管局是去履行查封行为。
谢玲的弟弟谢国栋告诉本刊记者,在谢玲被送到医院后,面对20%的烧伤面积,事发所属辖区中河街道党委书记钱春芳曾当着众多领导的面,安抚家属,表示会负责,并向家属保障“我也是读书人”,竭力稳定家属情绪。
“城管局的实施方案和笔录应当都是后补的,因为太匆仓促,破绽百出,借以诈骗区领导和市引导,敷衍上级的检讨。”谢玲的丈夫谢才明告知《望东方周刊》。
原告署理律师当庭质疑这份证据的实在性,“这显明是一份城管局询问原告方的调查笔录,你们竟然犯下如斯初级严峻的过错,在捏造考察笔录时会抄错。”原告律师表示。
在当日庭审中,城管局供给的证据真伪性,受到被告律师的强烈质疑。
在当天的庭审中,城管局否认,全部查封执法的行动只进行了20多分钟,谢玲的自焚便发生了。
(编纂:SN017)
本刊记者控制的一份谢玲的通话记载显示,事发当天13时31分、13时32分都有通话记载,在13时53分,打电话给她的弟媳妇,在13时54分,曾打114,并拨通宁波《东南商报》的热线电话87270000,在13时59分拨打110报警,10分钟后的14时9分,谢玲再次拨打《东南商报》的热线电话。
对此,谢玲的律师并未提出异议,但代办律师质疑,10月10日拍摄的图片证据,一张在工厂内部三楼拍摄,一张是在工厂外面马路拍摄,照片拍摄的时光注解均为2010年10月18日16时10分,拍摄者同为执法职员邱科平。
“说这样的话寄意不言而明,这是对当事人的再次损害,是严峻的挑战行为。”谢玲的代理律师告诉本刊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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