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时间
- 2011-11-4
- 最后登录
- 2012-7-8
- 阅读权限
- 90
- 积分
- 37402
- 精华
- 10
- 帖子
- 740
升级   0%
|
(义务编纂:蔡姝姝)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7日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广东卫视原主持人李泳行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李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国民币10万元,同时追缴李泳纳贿所得“路虎”牌越野车一辆,上缴国库,成都征婚。
法院审理后以为,李泳伙同陈绍基,利用陈绍基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路虎”牌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6万余元,其行动已形成受贿罪。鉴于李泳案发后自首,并考量其认罪、悔罪等情节,可对其予以减轻处分。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决。
经审理查明:2003年,李泳与时任中共广东省省委副书记的陈绍基(已判刑)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联。经陈绍基先容,李泳与香港某公司董事长杨某意识。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陈绍基应用担负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上的方便,接收杨某的请托,为其公司获得粤港两地客运纵贯车营运指标等事项供给了辅助。2008年上半年,李泳向陈绍基提出想购买越野车,陈绍基表现能够让杨某出资为李泳购买。随后陈绍基请求杨某购买一辆越野车送给李泳,杨某即部署人陪伴李泳选车。2008年4月,成都夜店|酒吧|ktv,李泳选定购置“路虎”牌越野车后,杨某即以广州良鑫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签署了汽车购销合同,并陆续为其支付购车款、车辆购买附加税、车辆保险费共计136万余元,将车交付李泳应用。2008年11月,该车从广州良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过户到李泳父亲名下。
另查明,李泳于2009年4月18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陈绍基索取别人“路虎”牌越野车等事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