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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商商标事务所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可是这样是行不通的,在这种方式之下,人们建立的是幻想,是诡辩,是空中楼阁,而不是科学。[不过]把自然中许多复杂的现象还原为个别原始的力,也有成功的:而每次有所成功,也就是一个真正的进步。人们曾把一些初以为是不同的力和不同的物性一个从另一个引出(例如从电引出磁力),湖南国商商标事务所并由此而减少了这些力的数目。如果事因学这样认识了,提出了一切原始的自然力,并确立了它们的现象以因果性为线索而出现于时间和空间的规律,以及[这些现象]互相决定其地位的作用方式或规律;那么事因学也就达到目的了。但是,[尽管如此,]总要剩下些原始力,总要留下不可溶解的残渣作为现象的一内容,而这内容是不可还原为现象的形式的,所以也不是按根据律可从别的什么得到解释的。——因为在自然界的每一事物里面,总有些东西是绝对说不上根据的,要解释也是不可能的,是没有原因可求的;这就是每一事物独特的作用方式,也即是它存在的方式,它的本质。事物的每一个别作用虽然都可指出一个原因,由此得出它必须恰好在此时,在此地起作用;但决不能得出它之所以根本有作用和恰好是如此起作用。即令这事物没有其他属性,即令它是日影中的一颗尘埃,那么,湖南国商商标事务所那不得而根究的东西至少还是要以重力和不可透入性显示出来的。我说,这不可根究的东西之于尘埃,就等于意志之于人,并且和意志一样,在其本质上是不服从任何解释说明的;是的,这不可根究的东西,它本身和意志就是同一的。对于意志的每一表出,对于此时此地的意志的每一个别活动,[人们]固然得以指出一个动机,并且在个人性格的前提之下,意志还必须随这动机而起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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