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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03:00: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若干思考
人文社科系06届法律专业03法律(1)班
学号:03063141 姓名:朱忻 领导老师:林亮景 成就:
接洽电话:          电子邮箱:zu119@21cn.com
内容摘要:互联网在中国起步时间固然不长, 但却坚持着惊人的发展速度。(路透社2006/01/18 美西报道)在中国这个互联网范围排行世界第2的国家里,2005年其上网人数增添了18个百分点,总人数到达了1.11亿。网络游戏已经成为绝大多数网民生活中的一局部了。该如何界定网络中的“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又是如何?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法?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
要害词:网络虚拟财产;财产权;盗窃罪
如何界定网络中的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到目前为止,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是跟着互联网的遍及以及虚拟世界在网络上的构成逐步进入人们生活的。虚拟财产也并不是适合的称呼,本质上它泛指网络环境下存在以数字情势表示的有价值的货色 。虚拟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虚拟财产包括: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金钱,有价值的电子(数字)信息。狭义的虚拟财产是指拥有应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网络游戏帐号、装备、游戏币等网络物品。本文采用狭义的虚拟财产。本文阐述的网络虚拟财产采取狭义的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
传统法律基础上是以现实社会中的财产为基本的,又鉴于目前海内外虚拟财产直接立法的广泛滞后性,咱们必需追求网络世界虚拟财产与事实社会传统财产的符合点。我们首先要看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罗马法中物的概念与财产的概念根本是同义的 ,罗马法中物的概念泛指财物,包括古代民法中的物权、继承权和债权等可以用金钱权衡的权利。
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且依一定的目标而联合的权力任务的总体 。可见,民法中的财产的范畴不仅包括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而且包括知识产权、债务、继承权等无体物。虚拟财产应该归于传统民法财产的范围,应该受到保护。
我国现行的《宪法》和《民法》中也能够找到虚构财产应受掩护的根据。《宪法》第13条:“公民的正当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略。国度按照法律划定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续权。” 《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国民的个人财产,包含公民的合法收入、屋宇、储蓄、生涯用品、文物、图书材料、林木、畜生跟法律容许公民所有的出产资料以及其余合法财产。
依据以上两个法律条文的破法精神可以得出如下论断:是否属于合法财产,只须要满意两个前提,一是财产取得方式合法或者不守法,二是取得的标的物不为法律所明确禁止。所以,网络游戏玩家只有通过合法的方法获得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并且该游戏不为法律所明白制止,那么,这些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就应该属于合法财产,因此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当今网络游戏工业迅猛发展的产物,它是具有财产的个别属性,但在其存在和功能等方面又具有不同于普通财产的特色。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无所适从,演绎起来,大抵有知识产权说、物权说、合同说等。
(1) 常识产权说
虚拟财产从智力结果的层面剖析,具有新鲜性、发明性、可复制性以及需要载体,故应该把其视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保护。网络游戏玩家对虚拟财产占有的只是使用权,而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罚权归服务商所有 。这是从厂商态度动身的一种观点,当玩家与厂商之间产生纠纷时,依据这种观点可以很好的保护厂商的利益。然而,依照这种懂得玩家便无权进行虚拟交易,由于玩家只领有虚拟物品的使用权,而虚拟交易必定会波及到虚拟物品的所有权转移。这种观点“混杂了作为一种智力产品的虚拟物品(按照其观点)和玩家通过付出劳动、金钱而得到的虚拟物品之间的差别” 。游戏开发商开发的游戏自身有著作权,游戏中的虚拟装备之类的也可能具备了“作品”的要件,但游戏玩家通过付出时间和金钱取得的游戏装备显然不再属于这类“作品”,而是作为可以给玩家带来精神愉悦并知足其在虚拟社区空间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价值。因而,同样的“设备”,对于游戏厂商和游戏玩家象征着不同的属性,对于前者是知识产权,对后者则是虚拟财产。所以,把虚拟财产归于知识产权中的著述权, 难以保护游戏玩家的好处,因而是不适当的。
(2)  物权说
将虚拟财产作为物权,这种观点在实践上存在不足之处。首先,物权是直接安排物的财产权,毋庸借助别人行为,任何不特定的他人只负有不得损害或妨碍其权利行使的消极义务;然而在网络游戏中,玩家要实现其虚拟财产的权利内容却偏偏请求特定服务商的踊跃配合。可见,将虚拟财产直接作为法律上的物权,跟传统物权的属性(安排性和相对性)是相抵触的,因而也是欠妥的。
(3) 合同(4) 说
虚拟财产是债权存在的一种凭证,是玩家得以恳求服务商为其供给特定的服务内容的证据,这一债的关系源于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商提供游戏服务,玩家出钱购买,而虚拟物品则代表了概括的游戏服务中详细的子服务 。在这种权利责任关联下,玩家到厂商的游戏网站中进行游戏,通过游戏失掉一些虚拟财产,这个虚拟财产的持有本身是一种合同上的权利。至于这个虚拟财产以及厂商是否有权对它进行交易,依据我们国家的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在满意一定条件下,仍是可以进行交易的,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条件是要看双方当事人对交易是否有禁止等商定。
我以为,基于目前现有法律,这种观点是独一可能自圆其说的。根据这种观点,玩家与游戏厂商之间的使用合同就显得特殊主要。假如游戏厂商在他的协定中明确规定这个虚拟财产是不可用于现实交易的,那么从合同法角度来说现实交易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游戏网站从事道具的交易也必须遵守这个前提,要看这个虚拟财产所属游戏厂商跟玩家之间的约定是怎样的,不能一律而论,合法与否,要看合同是怎样约定的。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
虚拟财产存在着固有价值,应受到法律保护。盗窃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数额较大或情节重大的,应当形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领为目的,机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通过上文的探讨我们晓得,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保护的“公私财物”领域。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获得重要通过玩家操作游戏或者购买点数获得。玩家操作游戏的劳动不仅包括膂力或脑力劳动,而且还包括电脑本钱、上网用度等投入。玩家要获得游戏账号或者登陆游戏必须从厂商那里购买游戏点数卡,有些网络游戏中使用的“兵器”、“装备”等也可以直接从游戏厂商手中购买。并且,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的自发换算机制,甚至个别游戏已经呈现了虚拟财产与真实货泉的固定兑换方式。网络游戏玩家之间一直进行着金钱与游戏装备的双向交换。
总之,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要么是游戏玩家通过支付一定金钱购置来的,具备必定的交流价值;要么是游戏玩家通过破费大批的劳动时光辛辛劳苦“挣”来的,凝集了一定的“无差异人类劳动”:无论怎么,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都存在一定的固定价值。虚拟财产丧失后,游戏玩家所蒙受的精力苦楚丝绝不逊于实在人生中的财产被盗。所以,偷盗网络游戏账号或游戏设备等虚拟财产应以盗窃罪查究行动人的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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