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时间
- 2011-10-23
- 最后登录
- 2011-10-31
- 阅读权限
- 30
- 积分
- 465
- 精华
- 0
- 帖子
- 135
 
升级   88.33%
|
相关的主题文章:
我举这个例子是想阐明
金花企业团体授予钟楼购物核心保安部“好汉卫士群体”光彩名称
你知道不晓得
一个电话打过之后
在实际生涯中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应先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尺度和条件从新受理申请。
(2)《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五)《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规定。
(4)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7.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发证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赞成的,书面回答。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变更。
(5)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大众凑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及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革计算机数目或者其余主要事项立项申请应供给:
(6)总部法定代表人以及直营门店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员的部署意向(原件1份);
(二)发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深文体旅〔2009〕139号
4.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度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是设置在地上1至3楼正当的、非住宅用途的场所);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4.有完美的连锁经营管理规章;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符合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许可条件。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申请材料
(1)《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9)3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申请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已设立的直营门店提交《网络文明经营许可证》,拟设破的直营门店提交其申请材料);
(2)租赁他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修筑许可证办理的登记租赁合同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12)发展打算书(原件1份)。
(三)《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筹建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1份)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办理的登记租赁合同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获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有通过公安部门培训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以及已通过消防安全培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上述附件和表格可到深圳市、区文化局各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化网(
行政许可实施方法
法律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治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对于进一步污染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告诉》;《深圳经济特区屋宇租赁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改)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9)《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关于设立直营门店的决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率
十、行政许可时限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人取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行筹建,筹建实现后,持立项批复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8)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各1份);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以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发证应提供: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一)立项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1)申请书(原件1份);
(二)在颁布划定的受理期限内,接收申请;
(2)《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6)市公安机关对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9)《申请人承诺书》(原件1份)。
(7)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设立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区文化局受理;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原件1份);
(二)发证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申请书(原件1份);
9.被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b.租赁他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办理的登记租赁合同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1.契合文化部和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请求;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所在区文化局受理。
(8)统一使用的商标、字号及门店装潢设计的图样(原件1份);
a.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属于深圳市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经区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设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场所临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一)公布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规划;
b.租赁别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分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持经有关主管机关同意的并在有效期内的常设建造允许证办理的登记租赁合同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公家集合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是指在全市范围内3个以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财务管理、同一形象标识跟统一盘算机远程管理的经营组织情势。本订正措施实行前,已有3家直营门店,并合乎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其它行政许可前提的,可申请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连锁企业(总部)的许可由拟设总部场所所在区文化局审批;直营门店不够3家的,应在统一个区规模内,采用统一申请、统一筹建、统一发证的方法,申请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连锁企业(总部)的许可由其拟设直营门店场所所在区文化局审批。已设立的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可在全市范畴内增设直营门店。
2.全国、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直营门店还应提供: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经营运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安装及附属装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计算机终端总数不得少于100台,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均匀每台计算机占地实际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的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不含从属用处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计算机终端总数不得少于60台或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80平方米;
(一)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5.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
《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请书》(附件1)、《申请人承诺书》(附件2)、《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3)、《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报审批表》(附表1)、《文化经营名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附表2)。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需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9)已采取网络安全审计管理体系等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营管理监控等经营管理技巧办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a.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属于深圳市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经区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设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场所临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1份)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办理的登记租赁合同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附件1
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还应该吻合下列条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原件1份);
3.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立项申请应提供:
(二)变更条件:
本许可事项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设立的直营门店、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直营门店是指连锁企业(总部)全资设立的门店。
a.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属于深圳市原农村股份协作公司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经区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设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场所临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单位内部信息网络安全轨制和安全技术措施文本(原件1份);
《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1.存在独立法人资历的公司;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属于深圳市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经区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设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场所临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资金信誉证实(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5.总部与门店履行在总部统一管理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形象标识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8)统一的计算机远程管理实施计划,包含与电信部门签定的有关服务器的托管意向书、设备清单、管理制度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二)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无数量制约。
设立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所在区文化局决定;
(2)《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无。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发证申请应提供:
3.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能满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和经营的需要;
(7)由市公安网监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企业股东或发动人签名(盖章)的该场所消防安全义务人的任命书以及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聘请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申请人承诺书》(原件1份)。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领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问成果表(原件1份),属于深圳市原乡村股份配合公司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经区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设保险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场所暂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1份);
2.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5.中学、小学校园四周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发证申请应提供:
(10)3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申请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已设立的直营门店提交《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拟设立的直营门店提交其发证的申请材料);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5)总部法定代表人以及直营门店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无。
各有关单位:
b.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动向书(原件1份)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修建许可证办理的登记租赁合同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文化部、广东省文化厅批准其为网吧连锁经营企业的认定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申请书(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地址的,不须要提供场所内计算机构造拓扑图。
(11)《遵法经营许诺书》(原件1份);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三)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予以立项,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1)申请书(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所在区文化局决定。
(5)市公安网监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网络平安检讨看法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一)设立条件:
深圳市体裁游览局
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
3.有3个以上的直营门店;
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关于进一步深入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5〕10号);《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粤文市〔2003〕53号);《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掩护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文化电字〔2005〕23号);《关于在深圳市开展推进网吧连锁经营试点工作的批复》(文市函〔2007〕2373号);《转发文化部关于在深圳市发展推动网吧连锁经营试点工作批复》(粤文市〔2007〕172号);《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