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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春节过后,政府限购令出台,盛先生属于购置第三套住房,不能办理分期付款贷款及房产证。2月24日,盛先生找到该楼盘销售公司要求退还定金,他在按请求递交了阐明资料后,又迟迟没有得到回答。
昨日,货色湖吴家山的盛先生向五环工商所投诉:今年1月26日,他在当地丽秀花园看中一套91平方米的屋子,总价44.69万元,立即签了意向协定,并交了1万元定金,商定15个工作日再签正式合同。
工商部分以为,房产限购令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所划定的“因不可抗力以致不能实现合同目标”情况,不是出于花费者主观成心,因而双方签署的动向合同能够解除。后经调停,开发商退还了盛先生定金1万元。
昨日接到投诉后,工商职员直接找到房地产开发商,负责人代某说“不买房的起因是顾客造成的,公司不义务”,不批准退还定金。
(责任编纂:JN040)
消费者交了购房定金后,因限购令导致无奈办理申请贷款,找开发商协商退还定金未果。昨日,经工商部门调剂,消费者拿回了1万元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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